具备法人资格的乡镇、街道集体企业在实行风险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,收债公司债权人起诉的如何处理。 199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《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》规定,对于承包企业在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纠纷可按以下办法处理: 1.发生诉讼时,承包人仍在承包的,收债公司以该企业为诉讼当丰人承担责任,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。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。 2.发生诉讼时,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,而且按承包合同的约定,承包人对企业亏损负有责任的,收债公司可以原承包人为诉讼当事人,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接收了企业财产的,也应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,并在接收的企业财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。3.发生诉讼时,励志故事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,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,承包人对其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,可以企业为被告,企业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,收债公司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。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,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。
兴海县位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境西南部。总面积13158平方千米。总人口6万人(2004年)。全县地势西南高东北低,其南部地区河流纵横,林木广布,植被良好,四季松柏常青,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,北部地区地势开阔平坦,牧草广茂,是优质的天然牧场。黄河从西向东北流经县域,境内有黄河一级支流曲什安河和大河坝河,两河长期冲刷形成两条冲积河谷地带,沿河两岸地势较低,气温暖和、水源充足、物产丰富。全县海拔2590——5320米,平均海拔4300米;年最高气温24℃,最低气温-25℃;年平均降水量353毫米,年日照时数4431.8时,属高原大陆性气候。